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商洛银行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英文名称ShangLuo Banking Assocociation,缩写为SBA。
协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商洛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洛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商洛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各级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辖内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金融方针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4.正确引导社会对银行业舆论影响,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5.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组织服务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4.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等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沟通了解,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协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经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地区内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法定住所,申请人拥护本章程并参加活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年会费,协会发文公告全体会员,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咨询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点等变动事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专职副会长主持,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单位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全体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协会领取薪酬。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监事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担任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专职副会长的有关工作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向专职副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协会秘书处派出联络员。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 会长、监事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会长、监事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之后30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由协会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的各项工作;
(八)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九)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十)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单位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其经费可单独筹集,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 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五十条 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派驻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和福利等一切收入及个人待遇由原单位按相应职级全额支付和对待。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八条 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五十九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协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之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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